国资委央企走出去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要跟上-【资讯】
黄淑和强调,企业“走出去”,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一定要跟着走出去。一是对境外投资环境及法律政策的研究要跟上去。二是投资项目的法律论证和尽职调查要跟上去。三是投资项目运营中的法律风险防范要跟上去。四是海外维权要跟上去。企业境外投资一旦发生法律风险,其处理难度往往大于国内处理难度,必须及时整合企业境内外法律资源,努力改变我国企业在涉外仲裁和诉讼中的被动局面,有效控制风险蔓延,切实维护企业海外合法权益和国有资产安全。
黄淑和表示,有效的并购重组是中央企业做强做大、提升核心竞争力的一条重要途径。据悉,近几年来,中央企业并购重组活动明显增多。从发展趋势看,随着国家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兼并重组的政策支持,特别是《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的实施,结构调整优化正在成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
黄淑和表示,应当清醒地看到,一些企业的并购重组活动并不成功,特别是在并购后的企业整合方面存在的问题很多,蕴含的法律风险也很大。实践反复证明,整合成功则会做强做大,整合失败则会由盛转衰,如何依法促进企业整合,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黄淑和指出,中央企业并购重组活动的日益增多,对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要求必然越来越高。企业法律部门不仅要在并购重组的前期和中期提供法律服务,更要重视在并购重组的整合阶段提供法律服务,使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贯穿于企业并购重组的全过程,在企业制度、管理、文化的融合中发挥应有作用。要通过内部规章制度的整合,形成共同的行为规则;通过内控机制的整合,加强各业务板块法律风险防范的有机协调;通过合规文化的整合,形成“守法诚信是企业第一生命,违法经营是企业最大风险”的共同价值准则。要通过有效整合,进一步促进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高。
黄淑和表示,截至去年底,中央企业所属上市公司资产总额已占全部资产的49.4%。随着中央企业主要资产和业务的下沉,子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逐渐增多,子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仅会使母公司面临经济损失,在一定条件下还有可能使母公司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进一步加强对子企业的法律风险管控,已经成为中央企业有效维护股东权益的必然要求和选择。客观上要求中央企业必须把全系统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尽快打造成为一个完整的工作链条。尤其是要重点关注企业在开展重大投融资、金融衍生品等业务时的法律风险防范。要按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层层建立责任制,切实做到任务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使全系统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发挥出应有的整体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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