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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提醒警惕十种价格欺诈行为《资讯》

发布时间:2020-11-19 11:01:58 阅读: 来源:踏步机厂家

“不同药店,同种药,价格不一样,这属于价格欺诈吗?”“说是全市最低价,但前不久还在另一家买到更低的产品,这算欺诈吧?”昨日,在《价格法》实施十五周年纪念宣传活动上,省物价局列举了多种价格欺诈行为的辨别之法。物价部门提醒,市民若遭遇价格欺诈行为,可拨打12358投诉。

省物价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福建省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若干规定》中阐明,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凡是因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的使用引发歧义的,以有利消费者的解释为准;另外,零售商开展促销,应该在场所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该醒目明确,不得使用明显较小的字号及其他手法转移消费者注意。

在现实中,不少市民还是被各种各样的促销方式所迷惑。物价部门提醒,市民在消费时,要特别注意辨别以下十种价格欺诈行为:

1.虚构原价:经营者在降价宣传,促销和标价行为中,如所标称的“原价”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无法查证低于“现价”的,即可能存在虚构原价行为;

2.虚假优惠折价:如经营者标示的价格等于或高于本次优惠折价,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价格属于虚假优惠折价行为;

3.特价商品或服务价格:高于或者等于本次经营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属于价格欺诈;

4.虚构降价原因;

5.谎称降价或将要提价;

6.对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谎称政府定价;

7.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对价格或者收费承诺不兑现;

8.标示“市场最低价”、“全市最低价”、“出厂价”等无依据或者无法比较的价格;

9.先提高价格,再开展“送现金、返券、馈赠、送积分”等所谓优惠促销活动;

10.编造理由,常年打折优惠的。(记者 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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